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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桥讲堂 | 第138期暨“涉互联网人格权侵权纠纷研讨会”成功举办


2021年6月10日下午,由广州市律师协会互联网及高新技术法律专业委员会(以下简称“互联网与高新委”)主办,广东金桥百信律师事务所协办、本所互联网与科创部承办的金桥大讲堂第138期暨“涉互联网人格权侵权纠纷研讨会”成功举行。


本次研讨会因疫情影响,采取全程线上直播方式,由广州市律师协会互联网与高新委委员、广东金桥百信律师事务所互联网与科创法律部主任袁雨律师担任主讲人,线上有众多感兴趣的听众以及律师约400人参与了本次研讨会。



随着信息网络的发展和互联网新业态的不断涌现,涉信息网络人格权侵权的案件屡有发生。事实上,互联网的发展在一定程度上降低了人格权侵权的成本,其传播速度之快、证据难以固定等使得网络人格权侵权更加难以认定,如何挽回被侵权人的损失也是一大难题。


袁雨律师近年承办了多起涉信息网络人格权侵权案件,包括在不同案件中代理原告和被告,均取得了胜诉结果,形成了一套独特的办案思路,借此研讨会与业内人士以及对此感兴趣的其他听众共同分享和探讨。



首先,袁雨律师分别从侵权主体的复杂性、匿名性,侵权内容传播快、侵权结果及行为难以举证等多个方面进行阐述,结合我国立法对于具体人格权如名誉权和一般人格权的态度,分析了涉互联网人格权侵权的特征。紧接着,袁雨律师结合自己承办的案例,讲解了涉信息网络人格权侵权纠纷的实务处理。



第一部分为名誉权网络侵权纠纷案例,袁雨律师作为案件原告代理人,不仅为该案委托人取得了被告的书面道歉、微博道歉和直播道歉,亦为委托人争取了精神损害赔偿、律师费支出费用赔偿,极大地恢复了委托人的名誉,消除了网络侵权行为的不良影响。



袁雨律师就该案分享了如何确定被告、固定和组织证据、损害赔偿请求、刑事控告等办案思路。在固定和组织证据方面,袁雨律师指出,在办案中尽可能全面搜集散见于腾讯视频网站、侵权人微博、百度贴吧、媒体新闻报道、与第三人微信聊天记录等各处的证据,及时使用专业手法进行录屏、截图,并通过视频中的侵权言论、新闻报道中的描述、贴吧众网友的反应等信息进行一一对应、最大程度组织证据链对案涉侵权行为进行充分举证。



第二部分为一般人格权网络侵权纠纷案例,本案袁雨律师作为被告的代理人,取得了一审、二审、申请再审阶段的胜诉结果,作为对方当事人的原告不仅吞下败诉的苦果,还依法受到了法院的批评教育。对于本案的抗辩思路,袁雨律师分享如下:


首先,从原告举证瑕疵入手。原告在提供证据时仅断章取义地提供了部分双方的聊天记录截图,故意隐瞒双方对话发生的语境。而只有还原该聊天记录截图,了解语境发生的前因后果,才能认定是否侵犯一般人格权。


其次是我方举证的充分性和严谨性。通过微信聊天记录、被告直播平台的账户资料和原告账户的消费记录、原告就同样事实向不同法院起诉被告败诉的判决书等举证形成了完整的证据链,足以证明案涉事实没有造成具体的损害后果,并未达到侮辱的程度,原告自身也并未表现出受到侮辱的情绪。


此外,对原告品格瑕疵进行举证。由于本案涉及互联网直播领域,袁雨律师巧妙地通过微信聊天记录、原告在直播平台的打赏消费情况等证明原告奢靡成性、好结交主播。被告作为主播,同样遭受了原告的恶意骚扰。



最后,根据一审原告因对一审结果不满、恼羞成怒而在上诉状中对一审法官发表的不当言论,我方在二审答辩中主张应对其进行司法处罚,二审法院认真考虑了此情节,在二审判决书中批评教育原告“在提交给本院的书面上诉状中使用了大量的非理性言辞对一审承办法官进行人身攻击,该行为明显不当……法官的职业尊严亦受法律保护,(上诉人)在强调自身人格尊严的同时,亦应尊重法官的职业尊严,己所不欲,勿施于人”,作为对方当事人的原告非但没能取得胜诉结果,还因自身不当言论依法受到了法院的训斥教育。


讲座分享的案例引起了与会者的强烈兴趣,虽然受到了严禁聚集的疫情管控政策限制,大家身不能至,但在袁雨律师分享结束后,与会者纷纷进行了热烈的讨论,均表示很有启发、收获颇丰,并希望在会后与主讲人展开更进一步的探讨,表示会继续关注市律协互联网与高新委以及金桥百信互联网科创部之后的活动。


讲座案例分析文章链接:浅析名誉权网络侵权纠纷实务中证据的组织和运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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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 | 罗影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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